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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傷機及相關設備簡介及使用注意事項
一、固定式探傷機
1 該探傷機應該能對工件或材料按照各自規定的方法進行探傷。
2 應在探傷機上裝有電流控制器用于調節磁化電流, 可以從0連續調節至最大值,從而獲得任何所需電流值且誤差不超過公稱值的±10%。
3 探傷機應備有電流表,以測量每次檢驗時的電流值。電流表的刻度盤長度應為60mm或以上,并應符合BS 89的精度等級5級(±5%)。磁化電流的公稱波形應能在該設備上顯示,并連同顯示出該設備電流表指示電流的方式,如峰值,均方根值,平均值。
4 探傷機需配有儲液箱,盛放磁粉探傷用的磁懸液,磁懸液在使用前應安裝有電動攪拌器充分攪動,使磁粉均勻散布于載液中。
5 檢驗時應有向工件施加檢驗介質的工具。如自動噴液裝置或手動噴壺
6 磁懸液供應系統中的磁性結構材料被磁化后,可能影響設備功能,應特別注意。
二、 移動式探傷機或便攜式探傷機
1 該探傷機應能按照各自規定的方法對工件或材料進行檢驗。
移動式探傷機或便攜式探傷機采用高電流低電壓,備有電流表測量每次檢驗時的電流值。電流表的刻度盤長度應為60mm或以上,并應符合BS 89的精度等級5級(±5%)。磁化電流的公稱波形應能在該設備上顯示,并連同顯示出該設備電流表指示電流的方式,如峰值,均方根值,平均值。
2 當探傷工藝要求提供可調電流時,則該探傷機應遵照固定式探傷機的要求。
3 不帶電流表的便攜式磁軛在使用時,提升力應不小于4.5kg的等效值,對同樣的極間距,脫開力應不小于2.25kg的等效值。
4 應按檢驗方法附表所列提供附具,如觸探頭。
三、 探傷機的校驗
1 探傷機及輔助探傷設備需最少每三個月校核一次,校驗應由能勝任的人員執行,以確保其連續有效。校驗記錄需存檔。
2 校驗探傷機電流表應和探傷機電流表具有相同的波形特性,并具有幾乎相同的工作電流范圍。校驗電流表應符合BS 89對工業級便攜式儀器的5級(±5%)精度要求,且刻度盤長度應大于或等于80mm。設備電流表和校核電流表的刻度讀數差不應超過設備電流表的10%,且任何讀數均應在有效范圍內。3 探傷機功能試驗應由操作者在工作開始前進行。通過試驗應確保探傷機設備和檢驗介質的功能均正常。
五、探傷機檢驗介質
1 磁懸液和磁粉應符合《HBZ 72-1998 磁粉檢驗》的要求。
2 如果磁懸液二次使用或重復使用,則對總的磁粉含量的校驗應在使用前使用專用測量器立即進行,或在連續使用時每隔兩天進行。由于磁懸液會很快沉淀,因此載液和磁粉應在整個探傷工藝時間內保持充分混合。所有的校驗均應遵照《HBZ 72-1998 磁粉檢驗》進行,且磁粉含量應符合該標準規定的范圍。
3 當磁懸液褪色或受到外來物質污染達到一定程度,以致影響了磁懸液的正常分布和濃度,或影響了磁痕的清晰度,這時需立即廢棄或更換磁懸液。
4 不同的磁懸液不能任意混合,除非它們是同一類型及同一技術指標,并且是由同一廠家生產的。
5 在一臺探傷機的儲液箱中循環使用的熒光磁懸液的性能應每周檢查一次,通過它和新配制的磁懸液樣品檢查某一已知的缺陷進行對比,予以評定。
安全措施
1 防火
任何電氣設備在使用前,都需確信設備不會產生過熱和火花。還應注意在采用電流法時,觸頭過熱和或打弧引起氣化物著火的危險,以及檢驗場所附近堆積的易燃物產生著火的可能。空間受限時不得采用該方法,除非有足夠的通風條件。所有的電器設備應配有適用于汽油、瓦斯及電火花的滅火裝置。
2 安全用電
所有設備,包括電源,須有接地斷電裝置。電路接地漏電電流不得超過30 mA,并應有斷開裝置。對于便攜式設備,特別是當其有可能產生傷害時,則應考慮采取更嚴格的安全措施,減小斷開裝置的漏電電流至12mA,并附裝一個接地連續監控器。
3使用黑光(UV-A)安全須知
操作人員在使用黑光源時,最主要的是應避免直接對著光源看,這可能會造成眼球熒光。檢查裂紋形痕時,應使用濾光板,因為當紫外線波長小于320 nm(1nm=10 -9m)時,紫外輻射非常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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